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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铁皮保温施工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2026-01-16 01:03:34

齐齐哈尔铁皮保温施工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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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铁皮保温施工闽交院财〔2020〕3号齐齐哈尔铁皮保温施工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馆、中心)、各处(室):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算绩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中国特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20年6月24日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三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四条 财务处对校级资金的存放和监管负主管责任。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资金的有和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财务处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五条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

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六条学校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出纳、出纳复核、银行对账相互分离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七条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法、准确。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直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购买银行空白票据,并负责妥善保管。

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法、准确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转账等业务的复核,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凭证。

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对存在未达帐的款项,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核对结算银行未达账。

(三)及时了解零余额账户额度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四)每月应做到国库授权支付、国库直接支付日记账单与国库支付明细表核对一致。并按月做好国库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三章  资金支付审核和审批权限

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部门预算。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按规定经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学校财务处审核。货币资金报销支付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利用POS机套现。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法和准确。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四)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规定、结算方式以及经费开支渠道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财务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记账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记账凭证(同上)进行出纳复核。

十三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办理;单笔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部门需提前一周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用款申请。

十四条 学校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转存,由会计核算科科长或分管处长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处长审签后,报学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定期存款本金变动,以及各项资金的上缴等,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七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须是本校正式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或报账人员进行处理。

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制单,出纳根据确认无误的转帐信息重新支付。

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根据银行日记账与已收付款项进行核对,并确保各项资金的一致。

二十条使用“银校直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财务处须指定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款,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款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二十二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对账人员编制后,由对帐人员和会计科负责人审签,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年底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二十三条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人进行保管。

五章零余额账户管理

二十四条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闽财库函【2017】1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闽财库【2020】8号)等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公务卡方式办理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分析支付进度,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编报

(一)按预算项目和项目进度编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后,按照细化的部门预算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的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调整,按预算调整事项相应编报调整用款计划。

二十六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控制

(一)计划管理由预算科负责,额度支付由会计核算科负责。预算管理人员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国库帐户资金计划管理人员负责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会计核算人员对于涉及“零余额帐户”收入、支出和年度余额上缴的帐务处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国库出纳人员负责根椐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各项经济分类要求,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申请相应国库额度,国库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进行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三)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出纳人员及时与会计人员核对支付金额,每月末编制国库资金指标执行情况表。建立对账制度,人负责定期与教育厅、财政厅及银行对账。

二十七条资金归垫管理

(一)学校的重大紧急事项支出以及其它按规定允许垫付的,可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二)各用款单位在资金垫付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学校财务处, 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学校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归还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资金归还结算手续。

地址:大城县广安工业区

六章银行票据、回单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及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财务处对银行票据应规范管理,交由出纳及相关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三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用章、发票用章、收费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三十一条财务处建立财务用章等门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用章,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并由财务处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七章学校融资管理

三十三条 银行贷款的新增、还本、续贷、转贷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八章  监督检查

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齐齐哈尔铁皮保温施工,岗位分工是否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章  附则

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闽委发[2014]2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3号)、《财政部国家外国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11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国家外国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发[2012]126号)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闽交院人[2015]23号)等文件,结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出国均属于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全校教职工持各类证照赴国(境)外开展考察访问、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科研作、国际会议、培训访学等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

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务实高、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二章经费预算

四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

(一) 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科学理地编制预算,不得高于国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

(二)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出国(境)费用。

五条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核和经费的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核算管理。

三章  费用开支

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须发生的,在出国(境)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票据实报销。

(五)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即《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八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国境)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行程中列明,并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未列入出国(境)计划行程、未按规定批准的,铁皮保温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按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十一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境外保险费用等凭有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十二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人数、天数、出访国家、经费预算以及本办法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二)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具体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各国家开支标准见附件2)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在预算和开支标准内按省财政厅核销的金额据实报销。

十三条90天以内(不含90天)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参加短期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科研作、短期培训等,使用预算额度的教学、科研等各类经费,且所需外汇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闽财外【2014】11号)。

(二)开支项目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各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见附件3),并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费用的,学校不再支付培训费。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费用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学校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四)符本条规定的因公短期出国(境),除国际旅费、签证、保险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

(五)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员在国(境)外每日行程安排以及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十四条  90天及以上选派为国(境)外访问学者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每年根据学校访问学者计划方案,每人每月按定额标准予以资助。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资助费包括访学人员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培训费,下同)、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费和资助期限内的生活费等。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外国家局财政部关于《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外发【2012】126号)。

(二)入选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回国后,除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板凳费、保险费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各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4)。

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开拓办学事宜、作商谈、交流考察、出国任教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章报销管理

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时,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核件等,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5),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票据,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十七条  出国(境)报销所使用经费,应与因公出国(境)预算审核表中的经费一致,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境)人员列明的人员数、天数、费用来源、路线等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出国(境)经费,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十八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学校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公杂费按标准的40%领取。

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借款仅限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不得预先借款。

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期间若行程、事项等发生改变,须提前报原任务审批和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根据规定报销该部分相关费用。

二十一条 学校同一出国(境)团组应按批件人数,统一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原则上不得拆分审核。

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访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章监督检查

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四条  由学校人事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审计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检查。

二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六章附则

二十六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1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1-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团组)

1-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1-4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2.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各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4.各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5-1.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

5-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5-3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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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算绩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管理,建立科学、理的预算绩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率和使用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预算绩考评(以下简称绩考评)是学校根据设定的部门年度绩目标(包括学校直接下达和由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下同),运用科学、理的考评方法、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对预算执行的经济、率、益和公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分析和评价。

三条绩考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原则。绩考评应当运用科学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资金使用的实际绩。

(二)统筹兼顾原则。预算执行部门自评、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处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自评由预算执行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实施,职能管理部门侧重负责对各部门预算项目的产出和益指标、满意度指标进行评价,财务处侧重负责对行政办公经费节约情况和预算执行率指标的评价,以及在预算执行部门自评和职能管理部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评价。

(三)激励约束原则。绩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改进管理等实质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原则。绩评价结果应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条绩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学校发展目标、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三)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业技术规范;

(五)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各部门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及财务下达的年度预算通知和会计核算资料的相关规定;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任务,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审计部门相关审计报告及决定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二章  绩考评的对象和内容

五条预算绩考评的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所有纳入预算管理、形成预算支出的各项经费。包括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绩考评。

六条  绩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及时准确,绩目标设定是否科学,是否可量化、可执行、可考核;

(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的申报计划使用资金;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包括在实现绩目标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

(四)实现的产出和取得的益情况,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果、是否实现益大化;

(五)需要考评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章  绩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七条  绩考评指标是指衡量绩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八条  绩目标是指被考评对象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果。由预算申报部门在预算申报时填报。

九条  绩考评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指标(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绩目标确定、预算编制、预算完成率、资金使用、制度执行等);产出和益指标(具体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经济益等);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十条  绩考评指标设置权重为:预算执行率指标60%、产出和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

十一条绩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比对绩目标与实施果,综分析绩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分析影响绩目标实现、实施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目标实现程度。 

(四)低成本法。是指对益确定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家评估、问卷调查等对项目支出果进行评判,评价绩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法

十二条 绩考评评分的分值包括预算执行单位自评分、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分和财务处评价分,权重设置为:预算执行单位自评分占30%,预算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分占30%,财务处评价分占40%。各单位指标经自评、部门、财务处考评得分汇总形成总分。

绩考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 分,等级划分为四档:100-90分为优、89-75 分为良、74-60分为格、60分以下为不格。

四章  绩考评方式

十三条预算绩考评以预算项目执行部门为考核单位,按部门进行考评。

(一)日常公用经费和学生实训实习经费:每年按职工人数和在校学生数的定额标准分配各部门预算经费,经费一年一结算,结余收回,超支不补。年度考核各部门经费成本节约率,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绩考评按低成本法(指能以少的费用实现既定的目标,或是以现有的资源实现大的果,成本小者为优的方法)来进行考核。

(二)项目经费:考评的具体项目区分为经常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经费绩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按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重点考核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完成进度以及各部门产出数量和产生益情况。绩考评采用定量与定评价相结的比较法。

定量指标得分评定方法:与年初预算目标相比,完成指标值的,完成值达到指标值,记满分;未达到指标值,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指标得分评定方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理确定分值。

五章  绩考评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十四条财务处负责拟定绩考评管理办法,提供截至当年12月20日止各部门相关财务帐面数据,组织开展部门年度预算绩考评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年度预算绩考评的指导、协调和审核,落实各部门充分应用绩考评结果;人事处负责加强对考评结果反馈和应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考评结果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引领和动作用;能办负责对绩考评的监督与检查,杜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奖惩措施。

十五条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见附件1)。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各单位在财务处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定的绩目标进行自评,分析绩目标完成情况,填写自评表,将自评结果报财务处及相关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预算项目执行部门对自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十六条  职能管理部门评价(见附件2)。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的自评结果,并在各单位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结各单位建设日常进、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产出数量和产生益等情况组织实施绩评价,量化评分。

十七条  财务处评价(见附件3)。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帐面数据,在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单位行政办公经费成本节约情况和预算项目执行率指标进行评价,量化考评,给出分数。

十八条  财务处通过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处的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判断,得出每个单位的绩考评结果。

十九条绩考评工作按照年度进行,与预算同周期,一年考评一次,年度预算绩考评工作于次年的2 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学校年度绩考核时限为准)。

二十条 考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考评的对象和内容;

(二)下达绩考评通知;

(三)组织开展绩考评;

(四)与被考评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五)综分析并将考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示;

(六)确定考评结果并报送人事处、能办;

(七)绩考评结果应用。

六章  绩考评结果应用

二十一条预算绩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单位和人员的绩考核体系,作为人员选用、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十二条预算绩考评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好的单位和项目,减少对绩差的单位和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三条对考评成绩差,未达到格要求,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调整。凡年度预算绩考评为差等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建议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在学校组织的年终考核中其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评为一等。

七章  监督检查

二十四条绩考评工作和结果应自觉接受能检查、审计监督。

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项目预算绩考评管理,做到“花钱有,无问责”。

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出现,学校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划和规划书指标、工作进度、资金用途,对后续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年度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延误建设进程的;

3、其他违反预算绩考评规定的。

八章  附则

二十七条  学校培训费、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创收项目的绩考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预算绩考评评价表(单位自评表)

      2.预算绩考评评价表(职能管理部门评价表)

3.预算绩考评评价表(财务处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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